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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政策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更新时间:2019-07-17 13:39:55  |  点击次数:8111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足球比分直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律约束。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学生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校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学生。

(三)坚持实事求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恰当予以处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学生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勤工助学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具有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其中学生党员违纪,除接受学院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第八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积达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参加各类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校园建筑物内吸烟者,给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吸烟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喝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喝酒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酗酒,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者,除负担相关费用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伤害他人者

1.动手打人,性质恶劣,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伤害或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者

1.指使、煽动、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教唆或胁迫他人参与打架者,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者,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按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再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或其他形式的帮助,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及设施,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损坏校园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学院或上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私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听劝阻,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寄存宠物,给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住宿,且不听劝阻,拒不搬回学院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使用网络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私自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私自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废品收购等营利性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禁止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因晚归或夜不归宿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晚归累计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晚归累计达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晚归累计达7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酒后晚归,晚归后虚假登记,或与值班老师、公寓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夜不归宿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夜不归宿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累计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夜不归宿累计达7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盗取、盗用他人账号、密码、信息资料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从事卖淫、嫖娼或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提供伪证、仿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处分期限内的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处理善后事宜,消除不良影响,有悔改表现者;

(二)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校规,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认错态度良好者;

(三)主动赔偿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消除不良影响者;

(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生理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五)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曾受过一次违纪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

(二)违纪群体事件中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六)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者。

(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同时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违纪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报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议研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违犯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报教务处审核;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所在系必须在24小时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对拖延不报或有意包庇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十一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二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后,所在系应向学生家长通知处分情况,并妥善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西师知发200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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