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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9-05-22 14:25:00  |  点击次数:439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给广大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和文明的学习与生活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校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凡我院在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公寓为家,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严谨勤奋的学习风气,营造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组织及职责:

(一)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院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一定比例学生代表为成员。

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职责:全面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各项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公共财产的登记管理、使用等工作;组织公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文化学习;组织公寓服务人员进行法纪、职业道德教育。

(三)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在学院团委指导下,下设宣传组、纪律检查组、内务卫生组、治安监督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各组工作人员若干。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干部由各系推荐,院团委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考核。

职责: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及时反映同学们关心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督查、制止学生公寓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及职责:

(一)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要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入驻学生公寓。

职责: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公寓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开展公寓(宿舍)文化和社团活动。

(二)公寓楼管理员:每栋学生公寓设楼管室并配值班楼管员两名,保洁员若干,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聘任、管理、培训和考核。

职责:主要负责门卫值班、楼内安全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

(三)楼(层)长:每栋学生公寓设楼长1名,每层设层长1名,由各楼推荐产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职责:负责本栋(层)楼的管理、纪律监督和卫生、安全检查;每周开展本栋(层)楼的卫生检查和评比,评选出“卫生好”宿舍、“卫生差”宿舍各1个,报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

(四)舍长:每间宿舍选举舍长1名。

职责:组织本宿舍成员积极开展卫生清洁、文明行为养成及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正常住宿休息和学习,使用公寓内的公用设备与设施;

(二)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制止学生公寓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映和咨询有关问题,就学生公寓管理向学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缴纳住宿费,爱护室内设备、公共设施;

(二)维护公寓内正常的生活秩序,节约用水、用电,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网)线,制止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

(三)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保持公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主动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公寓进行的相关检查。

第四章 房间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房间的分配、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各系具体负责学生床位的安排,原则上以班(或专业)为单位分配公寓房间。住宿床位确定后,各系应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年按照招生计划准备新生房间、床位及相关设施,按照系(或专业)、班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做好宿舍分配方案,将房间分配方案分发给各系。

第十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滞留在公寓内。学生休、停学时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持学院复学通知书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管理人员将宿舍设施检查验收清楚、完好无损后,收回钥匙。如有丢失损坏,按学院有关财产管理办法,照价赔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自行妥善带走或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造成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禁止学生私自在外租房住宿。学生因特殊原由需在校外住宿或走读者,必须保证不影响参加学院正常的教学活动(包括早操、早读、上课及晚自习等)。申请校外住宿或走读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办理者持本人申请、家长担保书、本人身份证、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证件复印件,或持医院证明、租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并与家长一同到所在系说明情况、签署意见,领取《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和《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走读协议书》。

(二)仔细阅读《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走读协议书》上的内容后签字,并如实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加盖印章。

(四)学生凭《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及登记手续。

(五)新学期开学初,持《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到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

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承担因校外住宿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交费后,凭有效票据到所在系办理住宿手续,登记备案后,领取钥匙一把,学生离校时交还钥匙。严禁学生私自更换门锁和私配钥匙。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学生公寓安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管理备用钥匙一把,备用钥匙一律不得外借。检查或维修公寓设施时,可启用备用钥匙,但必须有2人以上方可开门进入学生宿舍。

第五章 财产管理与维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精心保管使用。公寓内发给本人使用的物品由学生个人保管,公用的家具等设备,由本宿舍学生共同保管,舍长负责。公寓内家具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装,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所有家具设备均不得搬出公寓。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各类原配设施、设备、用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责任到宿舍。在使用过程中正常损耗如需维修,由舍长负责到楼管室办理维修登记手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进行维修,费用由学院承担。因使用不当,意外丢失或损坏等原因,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查不出当事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须先办理赔偿手续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下水道严重堵塞、电路严重故障以及暖气出现问题等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因学生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发断路、短路或失火等,除追究经济责任外,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或宿舍全体成员承担。

第十九条 公用场所设施自然损坏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报修。公寓楼道、卫生间或整楼大修按学院年度计划执行。公寓整栋楼一般四年维修一次。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做到人离灯灭、人离电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每个宿舍用电按每间宿舍的电表实用数抄算,每学期每间宿舍免费供电配额为80度,免费供电配额用完后,由舍长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缴费充电。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私自拆移各类用电设施,私拉乱接电(网)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外,严禁学生将电炉、热得快、加热器、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和电吹风、电夹板、电熨斗等发热电器带入公寓内,一经发现,当场没收。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设立楼管室,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本楼的各项管理事宜。为便于管理,早6:30开门,晚23:00锁门。楼管员有权随时查问进入公寓楼内人员的证件。学生晚归、不归宿舍按《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晚归、不归危机处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留宿时,要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留宿。

第二十六条 电视机、影碟机、音响等学生自备家电(具)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和所在公寓楼管室登记备案不得搬入公寓楼内,进入公寓楼内的自备家电(具)应由学生自行保管;学生本人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保管好银行卡或存折;贵重物品在寒、暑假或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由学生本人负责安置保存,不得存放在宿舍内,由此引起的安全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公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在楼道和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窗外乱扔杂物;公寓楼道内严禁烟火。

第二十八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楼道和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严禁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动物(宠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张贴大小字报。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斗殴、赌博。

第三十条 禁止在楼道和宿舍内高声播放音响、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打球、踢球。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经商和张贴广告。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收购废品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校外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晚上锁闭楼门后停止会客。

第三十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楼管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四条 自觉提高消防意识,爱护公寓内的消防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动用设在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如有故障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修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及时反映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应力争成为整洁、舒适、和谐的休息场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优美的宿舍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环境卫生,楼道、楼梯、卫生间卫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安排清扫。学生宿舍卫生由学生自己清扫,各系具体负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督查并定期通报。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宿舍内无吊灰、蛛丝,床、桌椅、储物柜、门窗须经常擦洗,要适时开窗通风,保持宿舍空气清新。

(二)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水、无其他杂物,卫生工具要放置于门后墙角。

(三)宿舍内没有乱拉绳子或铁丝,墙面、门、窗没有钉钉子,没有乱涂乱画,没有悬挂、张贴任何饰物(包括帘子)。

(四)室内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宿舍桌子在统一固定位置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书籍放在书架上;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律放置于储物柜中;鞋放在床下,摆放整齐;毛巾、洗漱用品放在洗脸盆内;茶杯放在桌面中央;被子要叠得整齐,放置于床头一端,床上无其他杂物堆放。

第四十一条 保持公寓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用场所的清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应做到:

(一)保持水房、卫生间的清洁及管道通畅,严禁将剩饭、菜及其他物品倒入便池、水池内。

(二)禁止往楼道泼水、堆弃垃圾、燃烧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撒落在外的垃圾须自觉清扫干净,禁止在楼道漱口。

(三)不得将篮球、排球、足球等扔向楼道墙壁,留下污迹,更不得将脚印踢留在墙壁上。

第四十二条 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一)各系、各班级应建立宿舍卫生自查制度。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应组织学生干部对本系学生宿舍卫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做好自查记录。

(二)院团委、学生会每月检查一次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检查项目见“文明宿舍”评选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配合各系建立宿舍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宿舍进行检查和通报,检查结果记入各宿舍档案,并反馈到各系作为推荐文明宿舍的依据。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三条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人为损坏公寓公用设施者,依照公物价格照价赔偿,并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门前堆放垃圾,乱倒剩饭剩菜,窗口倾倒垃圾、污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上课期间不锁宿舍门;在宿舍内点燃蜡烛;室内私接电源;晚归、不归宿舍住宿(1次);在楼道滑旱冰、打球、踢球;随地大小便;在公寓门窗、墙壁乱写乱画乱贴;私自调换住房等。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晚归、不归宿舍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出租或转借宿舍床位;晚归宿舍住宿(3次以上),不归宿舍住宿(2次以上);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向窗外扔杂物;用热得快、小太阳、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及发热电器;妨碍学院值班人员执行公寓管理;违反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等。以上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灾害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者,所在系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一步核查后,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违纪处分处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各系密切配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未涉及到的事项,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共同提出意见,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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