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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8-07-10 17:15:35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1005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 未经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二) 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

(三) 教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影响了正常教学,或上课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四)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监考迟到、早退、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私自调换监考人员。

(五) 因安排不当造成课表冲突、考试冲突,或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安排表等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六)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学生成绩等教学资料,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的学籍管理。

(七) 试卷评阅不认真,导致每50份试卷中评判及核分错误累计超过2处。

(八) 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九)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外出借教室。

(十)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请人代课或缺席监考。

(二) 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教学进度表安排授课,拖延教学进度6学时以上。

(三) 考试试卷中出现命题错误,严重影响学生答题。

(四) 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五) 试卷评阅不认真,导致每50份试卷中评判及核分错误累计超过5处。

(六) 考试结束后漏收学生试卷,或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造成严重影响。

(七) 指导教师未履行毕业论文指导职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学生毕业论文出现作假行为。

(八)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九) 一学期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

(十)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 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教学进度表安排授课,拖延教学进度1/3以上。

(三) 考前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试中有助考行为。

(四) 因审查不严,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五) 私自更改学生成绩、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或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六) 一学期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

(七)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凡涉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各类情形之一时,由教务处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并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不少于3名成员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调查小组成员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教学事故行为要有明确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我院教职工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严重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30%直至1个月的绩效津贴,取消其1年内评优、职务晋升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的绩效津贴,取消其2年内评优、职务晋升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解聘。

(二) 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教师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严重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课酬的10%30%

重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全部课酬,并予以解聘。

(三)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 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事故责任人本人。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到事故责任人的申诉后,应启动复议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所有教学事故处理均在教务处、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备案,作为扣发绩效津贴、扣发课酬、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及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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