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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文件
甘肃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工作条例(试行)
更新时间:2013-12-04 00:00:00  |  点击次数:2469次

甘教委发(1991056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等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使这一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二、教书育人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教师坚持教书育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是教师义不容辞的崇高职责,也是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条 教师教书育人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需要。教师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把学生的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以自己的言行和优秀品德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对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效果。

第四条 开展教书育人活动,是加强教师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途径。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教师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促使他们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在业务上做学生的导师,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学生的表率;有利于增强教师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责任感,发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有利于教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的关系,促进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

第五条 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特点是寓革命性于科学性之中,寓思想性于知识性之中,寓思想教育于教学过程之中。

第六条 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1.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师首先要对教学工作严肃认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精心组织教学,以良好的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和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来感染和教育学生。

 2.对学生严格要求,热情关怀。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学好其所授课程,对违反学习纪律的学生主动进行教育和耐心帮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努力培养学生兴趣,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要注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健康状况,经常与班主任或学生所在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交流情况,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3.从本课程(学科)的教学出发,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所有教师都要加强教学的科学性和思想性,自觉地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教学,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正确地认识和分析客观世界,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选拔思想品质端正、教学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轮流担任学生班主任。担任学生班主任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教师开展教书育人活动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教师通过定期组织班级活动,帮助班干部和团支部做好工作,并同各部门课程任课教师取得经常联系。对学生在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方法、专业思想、社会实践和毕业分配上反映出来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全面关心,并与其他任课教师、政治辅导员密切配合,共同疏导,指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八条 要重视发挥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特殊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课专职教师中,要普遍推行每位教师每学年重点联系一个学生班的制度,每一位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都要参加该学生班的主要政治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课内外要坚持真学、真信、真讲、真用马克思主义;主动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协助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每学年写出一篇关于学生思想方面的调查报告。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教书育人作用。有研究生的院校要建立导师遴选制度,同时把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职责。研究生导师在实施业务培养的同时,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帮助他们在政治上不断进步;要以自身表率作用,促进和影响研究生健康成长。

四、教书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教书育人工作由学校党委全面领导,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教学、思想政治工作、师资管理等部门,使其各负其责。校、系、教研室都要把教书育人工作列入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校党委每学期至少有次党委会研究教书育人工作,并定期检查教师教书育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 校、系两级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召开专职政工干部、兼职班主任(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教书育人的情况和经验,研究工作,使各个渠道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学生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要在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晋升制度的同时,把教师教书育人的定性考核和定量评估作为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作为提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各级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的规定,把教书育人的表现作为教师思想政治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术水平等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优先晋升。

第十三条 教师兼任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成绩,计适当的教学工作量或发给津贴。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发表的有一定价值和水平的学生思想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应与教学研究的学术成果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教书育人奖”,定期评选和表彰教书育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应把教师教书育人的表现和成绩,作为评奖的主要条件,以鼓励和促进教书育人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教书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要形成制度。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评比小组或评选委员会,负责教书育人的评选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要发给奖状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学校应优先安排获奖教师的教学休假和疗养等。

第十六条“甘肃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奖”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凡与“甘肃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同年进行时,教书育人评奖工作与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工作合并进行,即统一评选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教书育人的先进工作者须占一定比例。获得“甘肃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奖”的教师,由甘肃省教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书育人先进事迹的交流活动,宣传教书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模范事迹,并从中推荐典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可依照本条例,制定本校的教书育人的条例或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1991年开始试行,由甘肃省教育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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