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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文件
甘肃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4-03-14 00:00:00  |  点击次数:2558次

 

甘教技〔201326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工作体系。省教育厅成立甘肃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高校学风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指导、督促和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受理省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处理我省高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条 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各高校应成立本校的学风建设领导机构,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校学风建设。要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体系,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教育工作。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把科学精神、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各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选树优秀科学家和优秀团队,认真总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以先进事迹感染师生,以优良学风带动师生,以优秀品质影响师生。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高校要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校内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本校本部门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教育厅每年选择若干所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要防止片面地将学术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挂钩,要把学术道德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术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科研活动的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的实施。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教育厅收到举报材料后,批转当事人所在高校,由当事人所在高校负责组织调查。

(二)高校接到省教育厅的批示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高校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甘肃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四)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高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省高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高校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记入单位和个人学术诚信档案,并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

第十六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以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相应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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