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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文件
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3-12-04 00:00:00  |  点击次数:2555次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定《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教学是高等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成果是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的科学管理,目的是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的中心地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使广大教师的教学成果得到充分地肯定,并及时得到总结和推广。它是深化我省高等教育改革,提高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教学研究工作及教学成果管理的组织与领导,努力建立健全教学研究及教学成果的科学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学成果系指:(1)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革取得的成果;(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在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加强基础、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提高质量、全面发展方面进行探索并取得的成果;(3)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取得的成果;(4)在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治理教学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完成过程,即为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教学研究的规划与立项

第四条 组织制定和实施教学研究规划(计划),是高等学校加强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全省的教育、科技、文化发展规划,结合本校的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教学研究规划(计划)(规划表见附件1),积极组织实施。各校教学研究规划需一式二份报省教委备案。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在制定本校教学研究规划时要注意突出各自的特色,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要充分调动中老年教师的积极性,大力挖掘他们的教学经验,鼓励他们对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探索及时进行科学总结,同时要积极引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各校教学研究的规划项目要有一定比例由青年教师承担。

第六条 要建立教学研究的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要由有关人员提出详尽的开题报告,说明该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该项目的理论依据和研究的主要内容、特点;其推广前景、价值等,并填写《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立项申报书》。教学研究的立项一般由学校批准,重大教学研究的立项由省教委批准,并由学校填写《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重大教学研究立项申报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报省教委。

第七条 重大教学研究系指对全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普遍意义或重大作用的研究。

第三章 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阶段性研究报告,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九条 学校要对教学研究项目的承担者给予一定的条件保证,要为项目的承担者搜集资料、实验、考察、参加学术会议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十条 学校要对教学研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重大教学研究项目,一经省教委批准,即由省教委适当补助研究经费。重大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要按时向省教委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教学研究工作的领导,可确定教学主管部门负责教学研究立项与成果管理。要积极支持研究者进行大胆地探索和实验,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正确引导和纠正。

第四章 教学成果的鉴定与归档

第十二条 凡立项的教学研究完成后,经组织鉴定,可成为相应级别的教学成果。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一般由学校组织鉴定(评审)。重大教学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省教委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成果的鉴定(评审),必须由学校填写《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重大教学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三份报省教委。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的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其中校外鉴定(评审)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 要建立教学成果档案。鉴定(评审)后的教学成果,要及时归档并做好符合条件的成果的专利申请、登记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章 优秀教学成果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优秀教学成果的奖励制度。省教委设立“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凡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部委属院校,下同)的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成果,经过鉴定(评审)并符合《甘肃省普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

第十八条 获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者,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奖励;经省教委鉴定(评审)的教学成果,可优先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委在获省级一等奖的优秀成果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申报省级及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统一填写由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论文或总结和鉴定证书一式三份(申请国家级奖励者,应增报三份),并注明申报等级(即省级一、二、三等;国家级;国家级特等),申请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成果特等奖,除上述材料外,还应附有反映该成果的约十五分钟的录像带,一并报省教委。

第十九条 省教委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改革、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经验丰富、政策水平较高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由省教委批准并授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评选先进时与省教委评定的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

第六章 教学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一条 大力加强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学校可采取教学经验交流会,教学成果展览、教学成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促进教学成果的推广。

第二十二条 推广教学成果,有关单位应按规定适当付给成果完成者酬金。

第二十三条 推广教学成果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鉴定(评审)的教学成果不得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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