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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园刊物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0:44  |  点击次数:3777次

(西师知党发〔201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园文化阵地建设,净化校园文化环境,促进校内各种自办刊物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凡学院内部刊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内部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发表习作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均为校园刊物。

第三条  校园刊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从有利于学院的内涵发展和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真正成为校园思想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

第二章  申办与注册

第四条  校园刊物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负责对刊物进行日常管理,对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主办部门主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类自办刊物的主编为第二责任人,主编、编审、编辑应对刊物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对校园刊物进行审查和管理;所有校园刊物须在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五条  校园刊物必须坚持创办宗旨。不得随意变更办刊(报)宗旨,不得在自办刊物上刊登与原办刊(报)宗旨、编辑方针不相符合的内容;必须有固定的刊期和版面,不得擅自增设专版或增期。校园刊物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六条  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一)需要编印校园刊物出版活动的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刊物名称、办刊宗旨、刊物内容、刊期、主管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园刊物登记审批表》报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审批。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自收到创办刊物的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作出批示,并书面通知主办部门。

(二)已经编印发行的校园刊物,其主管部门须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填写校园刊物登记审批表,经审核批准,方可继续出版发行。限期内不予办理者,按自动停刊处理;任何组织均不得未经批准、登记,擅自编印校内出版物。

第三章  责任与管理

第七条  主办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刊物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出版;主办部门须对每期刊物保留一定数量的样本,须在每期刊物编印完成后的三日内将刊物( 3份)送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存档备案,同时送学院图书馆阅存。

第八条  院内师生员工未经审批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未经审批而擅自办报办刊出版发行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凡未经审批擅自出版发行报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由出版发行的部门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条  主办部门必须保证校园内部刊物的发行质量。在每期稿件印刷前,要严格审稿,认真校对,使用规范文字,杜绝错别字、繁体字及其他不规范文字。坚决杜绝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违反党的宣传纪律、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以及涉及暴力、色情、迷信、泄密等不健康内容的文章和言论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一条  校园刊物原则上限于学院内部交流,如需与校外单位交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校园刊物,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刊。严重违反校纪法规的,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有各校园刊物均需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附件: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园刊物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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